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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巴黎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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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管理制度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會議分類及審批第三章會議管理第四章獎懲第五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引言為規范公司會議管理,提高會議質量,降低會議成本,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的會議管理。第三條管理權責一、人事行政部負責公司會議的統籌協調及本制度的執行監督;二、會議提擬人或主辦部門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并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提出處罰建議;三、會議的審批權限詳見“第五條會議發起與審批”;第二章會議分類及審批第一條會議分類,見附表會議分類第二條會議發起與審批一、公司(例會)和(例行早會)無須發起和審批;二、研討、評審、專題、評比、匯報、調度等會議的召開,需由發起人(主管級以上員),按要求在辦公軟件里填寫會議申請,報到人事行政部,批轉后方可按程序辦理相關事項;三、公司臨時行政會議、公司年會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直接發起或由議題涉及業務的主辦部門負責人發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準;三、部門會議由各部門自行安排,但會議時間、參加人等,不得與公司會議沖突;第三條會議安排的原則為:小會服從大會,臨時會議服從例會。各類會議的優先順序為:公司例會、公司臨時行政會議、部門會議。因處置突發事件而召集的緊急會議不受此限。第三章會議管理第一條所有會議通知遵照以下規定:一、會議通知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一天的12:00以前,通知對象為與會人員、會務服務提供部門(人事行政部);二、所有會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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